地理标志
是指标示产品来源于某一特定地区,该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历史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最早使用原产地名称这一概念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是法国,可以说是历史上首部保护原产地名称的立法。地理标志的官方概念源于1994年的TRIPS协议,而我国1985年正式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后才开始对地理标志实施保护,1993年修订《商标法实施细则》增加保护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规定。1994年12月3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1年3月5日,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了《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2005年5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7年12月,农业农村部发布《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24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地理标志产品
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的产品。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2019年以前,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分别由原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农业农村部、原国家质检总局三个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和管理,对应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分别为地理标志商标(GI)、农产品地理标志(AGI)、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PGI),依次为下面的三种标志。

直至2019年10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予以登记备案,并纳入官方标志保护。原相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同时废止,原标志使用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之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如下: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
- 一、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
- 二、经公告地理标志已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
- 三、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
- 四、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的义务
- 一、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地理标志产品;
- 二、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规范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 三、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标示方法
-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 二、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 三、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
- 四、通过使用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描述,致使公众误认为该产品来自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
- 五、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 六、其他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 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国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经销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 三、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
●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专用标志(以新会陈皮为示例)

●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专用标志(以新会陈皮为示例)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禁止行为
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停止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
相关法律责任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条款 |
|---|---|---|---|
| 1 |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新会陈皮制品生产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 2 | 明知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新会陈皮制品生产,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八条 |
| 3 | 销售新会陈皮制品未按规定提交备案信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
| 4 | 以食用农产品形式销售新会陈皮,未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的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 5 |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新会陈皮及相关制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
| 6 |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新会陈皮及相关制品的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 |
| 7 | 生产经营伪造产地的新会陈皮及相关制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 |
| 8 |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年份的新会陈皮及相关制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
| 9 | 生产、经营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商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商标法》第六十条、《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六条 |
| 10 | 生产、经营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与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相似的名称或商标,误导公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商标法》第六十条、《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六条 |
| 11 | 在产地范围内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的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 |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一)项、《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六条 |
| 12 |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在保护公告的产地范围外生产的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或者在保护公告的产品品种以外的产品品种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六条 |
| 13 | 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 《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六条 |
| 14 | 生产、销售伪造、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新会陈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
| 15 | 在产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似或者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误导公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六条、第八条,《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六条 |
| 16 | 通过使用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描述,致使公众误认为该产品来自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六条、第八条,《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六条 |
| 17 | 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八条 |
| 18 | 广告中商品的产地、质量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
| 19 | 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
| 20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条 |
| 21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的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一条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二条 |
| 22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二条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三条 |
| 23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四条 |
| 24 | 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网络经营者未办理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 25 | 网络经营者未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 26 | 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