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

是指标示产品来源于某一特定地区,该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历史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最早使用原产地名称这一概念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是法国,可以说是历史上首部保护原产地名称的立法。地理标志的官方概念源于1994年的TRIPS协议,而我国1985年正式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后才开始对地理标志实施保护,1993年修订《商标法实施细则》增加保护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规定。1994年12月3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1年3月5日,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了《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2005年5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7年12月,农业农村部发布《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24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地理标志产品

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的产品。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2019年以前,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分别由原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农业农村部、原国家质检总局三个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和管理,对应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分别为地理标志商标(GI)、农产品地理标志(AGI)、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PGI),依次为下面的三种标志。

直至2019年10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予以登记备案,并纳入官方标志保护。原相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同时废止,原标志使用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之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如下: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

  • 一、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
  • 二、经公告地理标志已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
  • 三、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
  • 四、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的义务

  • 一、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地理标志产品;
  • 二、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规范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 三、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标示方法

  •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 二、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 三、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
  • 四、通过使用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描述,致使公众误认为该产品来自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
  • 五、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 六、其他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 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国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经销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 三、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
●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专用标志(以新会陈皮为示例)

●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专用标志(以新会陈皮为示例)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禁止行为

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停止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

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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