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2019年10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根据商标法、专利法等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予以登记备案,并纳入官方标志保护。原相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同时废止,原标志使用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示例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国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经销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图样如下。

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包括下列主体:

  • (一)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
  • (二)经公告地理标志已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
  • (三)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
  • (四)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如下义务:

  • (一)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地理标志产品;
  • (二)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规范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 (三)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三、法律责任: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1、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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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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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在产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似的标志,致使公众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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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通过使用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描述,致使公众误认为该产品来自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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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销售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产品。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不得在保护公告的产地范围外生产的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不得在保护公告的产品品种以外的产品品种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停止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